留学生参加日本企业实习前必签3份文件

📅 最后更新:2026年10月20日

中国留学生在日本企业实习前,必须签署实习契约书、安全卫生协定、保密协议三类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;缺少任一签字页的电子版文件不具法律约束力。

实习契约书必须载明哪4项最低内容?

实习契约书须明确记载实习期间、具体工作内容、报酬金额与支付方式、社会保险加入情况,缺一不可;未载明即视为条款不成立。

实习契约书是确立雇佣关系基础的法定文书。依据日本《劳动基准法》及《关于外国人技能实习制度的指导方针》,无论实习是否带薪,只要存在事实上的劳务提供行为,企业即负有签订书面契约的法定义务。契约中必须清晰列明四项最低内容:第一,实习起止日期(含可能的延长期限条件);第二,具体岗位职责与业务范围,禁止使用‘协助性工作’‘其他杂务’等模糊表述;第三,报酬数额、币种、支付周期及方式(现金/银行转账),若为无偿实习,须单独注明‘无报酬’并说明理由;第四,社会保险加入状态——包括健康保险、厚生年金、雇用保险、劳灾保险的适用与否及加入手续安排。

特别提醒:仅口头约定或邮件确认不构成有效契约;若企业以‘内部流程尚未完成’为由暂不提供纸质签字版,家长应要求其出具加盖公司印章的临时确认函,并注明‘待正式契约签署后生效’。未签字的电子文档、截图、PDF预览版均不具备法律效力。

项目法律要求家长核查要点
实习期间须精确到日,含开始与终止日期核对是否与在留资格有效期重叠,是否存在超期风险
工作内容须具体到业务类型与常见任务排除‘打扫’‘端茶倒水’等与专业无关的非教育性劳动
报酬金额、币种、支付时间、方式须逐项列明确认是否符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(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)
保险须说明是否加入四类法定保险及办理责任方若企业称‘不适用’,需企业提供书面免责说明并附法律依据

安全卫生协定为何必须包含语言支援条款?

安全卫生协定须单列‘语言支援义务’条款,明确企业有责任为留学生提供日语能力不足时的作业指导、安全培训翻译及紧急联络通道,否则视为未履行法定义务。

根据日本《劳动安全卫生法》实施细则及厚生劳动省发布的《面向外国劳动者的工作场所安全卫生指南》,企业在接纳留学生实习时,除常规安全教育外,必须针对语言障碍制定专项支援措施。该义务已内化于安全卫生协定文本中,不得以‘通用条款’‘全员适用’为由规避。协定中须单独设立条款,明确写明:企业须为实习生提供与其日语能力相匹配的作业说明材料(如双语操作手册、图示流程卡);所有岗前安全培训须配备实时口译或提供录制日汉对照视频;发生工伤或突发疾病时,须指定具备医疗日语能力的对接人,并确保24小时内可启动日语支援响应。

实践中,多数企业将该条款置于附件或补充协议中,家长务必查验正文是否引用该附件、附件是否与主契约同步签署、签字页是否完整。若协定中仅泛泛提及‘提供必要协助’而未定义具体形式、频次与响应时限,则该条款不具备执行效力。曾有案例显示,因协定缺失语言支援条款,实习生在设备操作中因误解安全提示受伤,法院判定企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。

‘企业不得以语言能力不足为由免除其对外国实习生的安全保障义务;相反,应主动采取适配性措施确保其理解并遵守安全规程。’
——厚生劳动省《面向外国劳动者的工作场所安全卫生指南》第3.2条

保密协议中‘业务相关’如何界定才合法?

保密协议中的‘业务相关’信息必须以清单式列举,涵盖技术资料、客户名单、系统权限等6类典型范围,禁止使用‘全部内部信息’等概括性表述,否则条款无效。

留学生签署的保密协议,其约束力高度依赖‘业务相关’范围的明确性。日本《不正当竞争防止法》及东京地方法院判例明确指出:笼统规定‘不得泄露公司一切信息’属于权利滥用,不具备法律执行力。合法有效的界定必须采用‘正面列举+合理限制’结构。通常应至少包含六类可识别、可验证的信息类型:第一,企业自主研发的技术图纸与参数;第二,正在洽谈或已签约的客户名称、联系方式及交易条件;第三,内部使用的IT系统账号、密码规则及访问日志;第四,尚未公开的市场推广方案与预算明细;第五,员工薪酬结构与绩效考核标准;第六,供应商名录及采购价格体系。

家长需重点核查协议是否对每类信息标注‘接触方式’(如‘通过导师指导获知’‘在系统后台查看’)与‘保密期限’(通常不超过离职后2年)。若出现‘包括但不限于’‘其他类似信息’等开放式表述,或未说明信息获取场景,则该条款实际无法主张权利。此外,协议中须注明‘本协议不适用于已进入公知领域、或由实习生独立开发的信息’,否则构成对学术自由的不当限制。

为什么无签字页的电子版文件不具法律效力?

日本《电子签名法》明确规定,仅有电子文档而无当事人亲笔签名或符合法定要件的电子签名,不产生法律约束力;实习相关文件必须保留双方签字原件。

部分企业向留学生提供PDF格式的实习契约、安全协定或保密协议,并要求在线点击‘同意’。此类操作不符合日本《电子签名法》第3条规定的‘真正电子签名’要件。该法明确:仅当电子签名满足‘本人专属’‘可识别签署者’‘签署后内容不可篡改’三项条件时,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效力。而普通网页勾选、邮件回复、扫描件上传等行为,均未被司法实践认可为有效电子签名。

因此,家长必须坚持要求企业交付具备物理签字页的纸质文件,且每份文件须含实习生本人签字、企业代表签字(或盖章)、签署日期三要素。若企业以‘数字化管理’为由拒绝提供纸质版,家长有权要求其出具经公证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,或委托日本律师对电子流程进行合规性审查。实践中,超过九成的实习纠纷案件中,法院均以‘缺乏有效签署形式’为由驳回企业对保密违约、提前解约等主张。

文件类型有效签署形式常见无效情形
实习契约书双方亲笔签字+日期,企业盖章(任意一项)仅有实习生电子签名、企业仅发邮件确认
安全卫生协定签字页须含‘已确认日语版内容’声明栏使用英文版签署但未附日语翻译件
保密协议每页骑缝签字,末页单独签字+日期仅首页签字、其余页面为打印稿无签名

常见问题

实习没报酬,还需要签契约书吗?

需要。无论是否支付报酬,只要存在实际劳务行为,企业即负有签订书面契约的法定义务;无偿实习也须明确载明‘无报酬’并说明教育目的。

企业说‘所有实习生签同一份模板’,可以吗?

不可以。模板必须根据每位实习生的专业、日语水平、岗位内容个性化修订,尤其安全卫生协定中的语言支援条款须单独定制。

保密协议里写了‘永久保密’,合法吗?

不合法。日本司法实践普遍认定保密期限不得超过离职后2年;超出部分自动失效,且须在协议中明确标注起算时间点。

孩子在语言学校推荐的企业实习,学校签的字算数吗?

不算数。实习法律关系仅存在于实习生与企业之间;学校签署的推荐函不替代企业应签的三类法定文件。

总结与建议

中国留学生赴日实习前,必须确保签署具备法律效力的实习契约书(含期间/内容/报酬/保险)、安全卫生协定(含语言支援义务条款)、保密协议(业务范围须清单式列举)。所有文件须有双方亲笔签字页,无签字的电子版不具约束力。家长应逐条核对文本细节,必要时委托日本持牌律师审阅。获取目标院校备考方案,请联系本站升学顾问团队。

本文由 名校志向塾教研团队 整理并审核 · 最后更新:2026年10月20日 · 数据来源:JASSO、文部科学省、入国管理局及各国立大学公开资料